力矩限制器 1、分析多起塔吊(塔式起重機)倒塔事故,其主要原因都是由于超載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載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過了規定: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離超過了作業半徑所致。安裝力矩限制器后,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而導致力矩超過該塔吊的技術性能時,即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并發出報警信號,防止發生事故。 2、目前為力矩限制器有兩種:一種是電子型,另一種是機械型。電子型在顯示上可以同時讀到力矩、作業半徑及重量數據,當接近塔吊的允許力矩時,有預警信號、使用方便,但是受作業條件影響大,可靠度差,易損壞、維修不便;機械型無顯示裝置也無預警信號,但工作可靠,比較適應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結構簡單損壞率低。 3、塔吊在轉換場地重新組裝、變換倍率及改變起重臂長度時,都必須調整力矩限制器,電子型的超載報警點也必須以實際作業半徑和實際重量試吊重新進行標定。對小車變幅的塔吊,選用機械型力矩限制器時,必須和該塔吊相適應,(應選擇同一種廠型)。 4、裝有機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動臂變幅式塔吊,在每次變幅后,必須及時對超載限位的噸位,按照作業半徑的允許載荷進行調整。 5、進行安全檢查時,若無條件測試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對該機安裝后進行的試運轉記錄進行檢查,確認該機當時對力矩限制的測試結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統綜合精度滿足±5%的規定。 6、超載限制器(起升載荷限制器)。按照規定有的塔吊機型同時裝有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同時進行試驗確認。 保險裝置 1、吊鉤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脫勾事故。此裝置是在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 2、卷筒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傳動機構發生故障時,造成鋼絲繩不能夠在卷筒上順排,以致越過卷筒端部凸緣,發生咬繩等事故。 3、爬梯護圈 (1)當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時,從平臺以上2m處開始設置護圈。護圈應保持完好,不能出現過大變形和少圈、開焊等現象。 (2)當爬梯設于結構內部時,如爬梯與結構的間距小于1.2m,可不設護圈。 限位器 1、超過限位器。也稱上升級限位置限制器,即當塔吊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機構的上升電源,機構可作下降運動,安全檢查時應做動作試驗驗證。 2、變幅限位器。包括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安全檢查時應做試驗驗證。 (1)小車變幅。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懸掛在起重小車上,靠小車在臂架上水平移動實現變幅。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裝在起重臂頭部和根部的兩個行程開關及緩沖裝置,對小車運行位置進行限定。 (2)動臂變幅。塔吊變換作業半徑(幅度),是依靠改變起重臂的仰角來實現的。通過裝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信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并指示仰角度數,當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穩。 現場做動作驗證時,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做監護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3、行走限位器。對軌道式塔吊控制運行時不發生出軌事故。安全檢查時,應進行塔吊行走動作試驗,碰撞限位器驗證可靠性。 附墻裝置與夾軌鉗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應按照說明書要求,當超過規定時,應與建筑物進行附著,以確保塔吊的穩定性。 2、附墻裝置 (1)附著在建筑物時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垂直度,并進行調整。每道附墻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以及附墻裝置的垂直距離應按照說明書規定。 (3)當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著桿的長度、角度時,應對附著裝置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于原設計的安全度。 (4)軌道式起重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并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3、夾軌鉗。軌道式起重機露天使用時,應安裝防風夾軌鉗。 4、夾軌鉗裝置必須保證卡緊后的制動效果,當司機午飯、下班以及中間臨時停車需要離開塔吊時,必須按規定將塔吊的夾軌鉗全部卡牢后方可離開。不銹鋼焊條 塔吊指揮 1、塔吊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或培訓考核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吊車類型相符。 2、塔吊的信號指揮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5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3、當現場多塔作業相互干撓,或高塔作業司機不能清晰的聽到信號指揮人員的笛聲和看到手勢時,應結合現場實際改用旗語或對講機進行指揮。 安裝與拆卸 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是一項既復雜又危險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類型較多,作業環境不同,安裝隊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須針對塔吊類型特點,說明書的要求,結合作業條件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包括:作業程序、人員的數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業的起重機械類型及工作位置,地錨的埋設、索具的準備和現場作業環境的防護等。對于自升塔的頂升工作,必須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狀態的具體的要求,和頂升過程中的頂升步驟及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 2、塔吊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專業隊伍并取得市級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設專人指揮。 路基與軌道 1、塔吊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其說明書規定進行。一般情況路基土壤承載能力:中型塔(3~15t)0.12~0.16MPa;重型塔(15t以上)>0.2MPa。并應整修平整壓實,其上鋪砂、碴石,并有排水措施。 2、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鋼筋混凝土或鋼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說明書規定(如16×240、180×260等),枕木長度應至少比軌距尺寸大1200mm。當使用一長兩短枕木排列時,應每隔6m左右加設一根槽鋼拉桿以確保軌距。枕木間距為600mm。當使用定型路基箱時,使用前應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3、軌道的兩側應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釘釘牢(或用壓板壓牢),不得缺少和松動。軌道的接頭應錯開,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端高差不大于2mm,接頭夾板應與軌道配套并應將螺栓全部裝滿、緊固。 4、軌道水平偏差在縱橫方向上不大于1/1000。(應使用水平儀,在兩條軌道上,10m范圍內,分別測不于于三點,取期平均值)。 5、距軌道終端1m處,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止擋器),其高度應大于行走輪的半徑,以阻擋住斷電后滑行的塔吊不出軌。 6、固定式塔吊的基礎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其設計計算和施工詳圖應列入塔吊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之一,施工后應經驗收并有記錄。 電氣安全 1、塔吊電纜不允許拖地行走,應裝設具有張緊裝置的電纜卷筒,隨塔吊行走卷筒自動將電纜纏繞,防止電纜與枕木磨擦或被軌道上雜物纏繞發生事故。 2、施工現場架空線路與塔吊的安全距離,按照臨時用電規范規定:"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邊緣10kV以下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當小于此距離時,應按要求搭設防護架,夜間施工應有36V彩泡(或紅色燈泡),當起重機作業半徑在架空線路上方經過時,其線路的上方也應有防護措施。 3、當現場采用TT系統時,塔吊應進行接地,其電阻值不大于4Ω;當采用TN系統時,除作保護接零外,還應按臨時用電規范規定做重復接地,其電阻值不大于10Ω。 4、塔吊的重復接地應在軌道的兩端各設一組,對較長的軌道,每隔30m再加一組接地裝置。兩條軌道之間應用鋼筋或扁鐵等作環形電氣連接,軌與軌的接頭處應用導線跨接形成電氣連接。 5、塔吊的保護接零和接地線必須分開。可將電源線送至塔吊道軌端部分配電箱,由該箱引出PE線與道軌的重復接地線相連接,即相當PE線通過軌輪與設備外殼連接。 安裝驗收 1、塔吊的試運轉及驗收分為三種情況:出廠前、大修后和重復使用安裝后,這里主要指重復使用安裝后試運轉與驗收。應包括下面幾個部分: (1)技術檢查。檢查塔吊的堅固情況、滑輪與鋼絲繩接觸情況,電氣線路、安全裝置以及塔吊安裝精度。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2)空載試驗。按提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分別進行動作試驗,并作提升、行走、回轉聯合動作試驗。試驗過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檢驗其靈敏度。 (3)額定載荷試驗。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額定最大起重量,重物離地20cm,保持十分鐘,離地距離不變(此時力矩限制器應發出報警訊號)。試驗合格后,分別在最大、最小、中間工作幅度進行提升、行走、回轉動作試驗及聯合動作試驗。 進行以上試驗時,應用經緯儀在塔吊的兩個方向觀測塔吊變形及恢復變形情況、觀察試驗過程中有無異常現象,升溫、漏油、油漆脫落等情況,進行記錄、測定,最后確認合格可以投入運行。 對試運轉及驗收的參加人員和檢測結果應有詳細如實的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符合要求。 多塔作業 1、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吊車在相靠近的軌道上或在同一條軌道上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的最小距離; (1)移動塔吊。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距離不小于5m。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 2、當施工因場地作業條件的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同時采取兩種措施; (1)組織措施。對塔吊作業及行走路線進行規定,由專設的監護人員進行監督執行。 (2)技術措施。應設置限位裝置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吊因誤操作而造成的超越規定的作業范圍,發生碰撞事故。 |